濕地保育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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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辦理歷程:
濕地保育法於102年7月3日經總統公布,依第1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訂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與機制,並報行政院備查」。內政部於103年著手研擬國家濕地保育綱領,並將「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的精神與內容納入,期間辦理多場座談會,邀請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機構等單位共同參與討論,並於106年3月31日經行政院備查。
依濕地保育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前項國家濕地保育綱領應每5年至少檢討1次。」,內政部依規定辦理檢討,作業期間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召開座談會及函請民間團體表示意見,廣納各界意見及建議後綜整完成國家濕地保育綱領檢討修正作業,並於112年5月11日經行政院備查。
(二) 總目標:
維護生物多樣性、強化濕地保育網絡系統、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確保重要濕地零淨損失,加強濕地與氣候變遷關聯之研究及與社區互動,以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自然解方概念,將濕地整合融入相關國土空間計畫及社會經濟發展策略。
(三) 次目標:
1.推動全國濕地空間系統規劃
從國土空間紋理及生物遷徙習性之觀點,配合流域綜合治理及地景生態學之思維,以及國土計畫、生態綠網、藍綠帶、農地及海洋資源,建構濕地保育完整之架構,並依據濕地生態服務功能擬訂系統性濕地資源管理方針。
2.提升濕地科學研究
落實科學化管理之精神,建立系統化調查項目及標準化科學資料庫系統,並因應不同需求及議題推動相關科研作業、整合相關資料庫系統,作為動態管理及適應性經營管理之應用基礎,建立科研之空間架構,指導分配保育資源。此外,科學研究之調查內容應與社會參與以及推廣教育密切結合,並將資訊公開化,以提升公民參與濕地保育之熱忱。
3.落實濕地保育社會參與
社會參與強調尊重社區傳統文化及價值,整合產官學資源建立公私協力機制,促進公民理解濕地保育之內涵,以及參與濕地保育行動,共同致力濕地明智利用管理。此外,應提供各種資訊管道及溝通平臺,輔導與協助濕地周邊社區創造濕地經濟價值及產業加值,有效提升民眾對濕地環境之認同感,以期落實明智利用。
4.促進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合作
持續釐清修正國內濕地保育之議題、目標及需求,建立有效國際交流及合作機制進而與國際相關組織及鄰近國家合作引進觀念、技術、人脈及資源以滿足內需,鼓勵多元濕地交流型態,逐步建立我國濕地在國際上之重要地位。此外,利用國內民間組織之人力資源及專業技術,積極爭取加入或密切結合國際濕地保育組織及相關單位,達到國際合作之目的。
5.推廣濕地環境教育
為了達到濕地保育之目標,必須普及民眾對於生態保育之認知,強調愛惜生態資源以及維護自然環境對永續生活之重要性,積極透過各種平臺及行銷機會,宣導濕地明智利用觀念。此外,整合既有教育資源融入多元學習方式,結合環境教育法落實環境教育系統規劃,從學校基礎教育到社會教育之公民服務,進而從生活中實踐生態保育。
6.建構濕地永續經營管理
強化濕地保育之網絡系統,包含空間、行政、資源、組織人力等無形之網絡系統,並綜整前述各項濕地保育推動策略、歷年執行濕地保育獎助經驗及濕地保育法之規定,研擬有關法制層面、經營管理層面及獎補助作業層面等因地制宜之濕地生態服務及產業再生策略,精進濕地基金及制度,落實濕地永續經營管理。
7.加強濕地與氣候變遷之研究
加強濕地及氣候變遷之研究,並以維護生物多樣性為基礎,藉由濕地調適及降低氣候變遷影響,推動淨零碳排。
(四)預期成效:
作為我國濕地保育政策推動之主要依據以及最高的指導方針。並以每5年至少檢討一次做定期滾動式檢討。
備查日期 | 說明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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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 國家濕地保育綱領(行政院112年5月11日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