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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113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濕地保育作業」申請

日期:2024/01/02

發佈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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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濕地保育作業規範

二、補助之項目:
(一)辦理濕地保育工作,其內容如下:
    1.濕地保育、復育、環境調查、研究及監測。
    2.濕地保育相關講習及研討會。
    3.濕地環境教育推廣活動、教育訓練及研習訓練。
    4.濕地環境解說、宣導行銷及展覽。
(二)經費用途為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文宣印製費、場地費(辦理講習訓練以洽借機關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場地為原則)及材料費等作業費用為原則,情形特殊者可專案核准經費使用範圍。

三、申請期間: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10日,具函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二)自即日起至113年10月1日止。

四、資格條件:依法登記有案之民間團體或學術研究單位。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接受補(捐)助一次為限。

五、審查方式:本分署受理申請補(捐)助案件,應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捐)助經費,就下列項目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一)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二)計畫完整性。
(三)計畫執行方式。
(四)預期效果。
(五)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六)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案補(捐)助金額最高新臺幣10萬元。但情形特殊者可專案核准提高補(捐)助金額最高新臺幣20萬元。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5萬元整。

八、利益迴避: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九、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該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