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常見問答

什麼是「濕地標章」?

依據濕地保育法第32條規定「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
濕地標章係運用於核發重要濕地生產、生態旅遊、觀光休閒遊憩等濕地保育識別系統及其他行政應用。

什麼是「從來之現況使用」?

從來之現況使用,是指該使用行為至濕地保育法認定基準日時,仍持續進行之狀態或行為。
目前42處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認定基準日以濕地保育法施行日(104年2月2日)為準。

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哪些行為?

濕地保育法核心精神為明智利用並尊重現況使用,除符合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利用及相關規定外,根據濕地保育法第25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及改變原有水資源系統。
(二)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地地形地貌。
(三)破壞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動植物繁殖區或棲息環境。
(四)於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之污染物。
(五)騷擾、毒害、獵捕、虐待、宰殺野生動物。
(六)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砍伐、採集、放生、引入、捕撈、獵捕、撿拾生物資源。

為什麼要擬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為配合各濕地不同特性及因地制宜管理,擬訂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進行濕地系統功能分區規劃與管理,以落實重要濕地明智利用精神。

如果被劃入重要濕地,還能從事農作、漁業養殖嗎?土地是否會被徵收?

重要濕地範圍內土地可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現況使用;如果使用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就依其法定處理。
濕地保育法主要是針對重要濕地或保育利用計畫範圍內規劃、保育、利用、經營管理等事務進行管理,如果沒有必要,不會徵收、撥用或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