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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日期:2023/12/22
發佈單位:國家公園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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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查詢申請許可案件是否位於重要濕地或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納入整體規劃與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九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第四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申請許可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申請從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每件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
二、申請增設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範圍:每件新臺幣五千八百元。同時申請者,以一申請案件計算。
三、申請展延許可:每件新臺幣七百元。
第五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申請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許可案件,每件繳納新臺幣十七萬元;採行異地補償或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措施者,每件加計新臺幣十七萬元。
申請變更濕地影響說明書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申請濕地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查許可:每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申請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查許可:每件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重新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申請許可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