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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於民國60年2月2日簽署的〈拉姆薩濕地公約〉(Ramsar Convention),這份濕地公約全名為〈國際重要水鳥棲地保護公約〉(英文:Convention of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s),其宗旨為呼籲國際間合力維護、適當利用濕地,加強水鳥及其他動植物保育。
至民國85年,確立每年2月2日為世界濕地日,此行動目的為提醒各界重視並關懷濕地的現況,而目前在世界上已超過50個國家在濕地紀念日舉辦各種型態的活動,例如演講、 出外遊行、社區清潔活動、廣播電視報導等。
107年,首度發表「全球濕地展望」報告(Global Wetland Outlook),明確指出濕地快速消失的事實,自民國59年以來,因乾旱、污染、入侵物種、不永續利用、受破壞的水流狀態、氣候變遷等原因,全球已損失35%的濕地,伴隨著棲息其中的動植物也陷入嚴重的生存、瀕臨絕種危機,因此,推動濕地保育及明智利用將是減緩濕地流失的核心。並且,提出此關鍵工作包括:1.聯合濕地保護地區之網絡、2.整合濕地於發展計畫的規劃及執行過程、3.強化法律及政策安排、4.執行拉姆薩公約的指導、5.提供經濟及財務誘因予社區及企業、6.確保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參與、7.促使國家盤點、監測濕地範圍,期望各國能更加投入濕地保育工作。
111年濕地公約(拉姆薩公約)第14屆締約方大會正式通過武漢宣言,並指出儘管已指定2466個國際重要濕地,認定43個濕地城市,發起19項區域倡議,但全球自然濕地面積仍然減少了35%,呼籲以強烈意願和實際行動,促進各類濕地的保護、修復、管理以及合理和可持續利用的立法和執法等行動,為維護濕地生態系統服務做出努力。
我國濕地保育制度化始於92年1月17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轉送生物多樣性行動計畫表至各部會,其中第04213案指內政部「完成重要濕地與珊瑚礁區域分布圖」,並於國土交通分組行動計畫第B1407案「確立彰雲嘉南海岸為國家重要濕地」。營建署承接此工作進行國家重要濕地劃設,並於96年12月19、20日召開之「全國公園綠地會議」會中公布劃設成果共計75處國家濕地。
98至99年期間,補助各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大專校院及社區與相關團體辦理國家重要濕地巡守、環境教育及地景復育工程等,獲得各界的參與及支持,持續透過濕地保育行動計畫鼓勵社會各界參與,作為推動濕地長期作業的後盾。最重要一項成果為推動濕地保育法施行:濕地保育法甫於102年6月18日通過三讀,於102年7月3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01號令制定公布。在總統公布濕地保育法之後,行政院參考國際間拉姆薩公約所訂定之國際濕地日,訂於104年2月2日為我國濕地保育法施行之日。
111年營建署持續進行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濕地保育補助計畫,核定關山人工、半屏湖及林園人工,共3處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並與國際濕地保育組織「國際濕地科學家學會(Society of Wetland Scientists,SWS)」及國內簽定濕地保育部會合作協議六大部會辦理「2022濕地科研講座暨第4屆臺灣濕地種子營」,其中包含「濕地科研講座」及「濕地種子學員培訓工作坊」,透過主題式、聚焦式的科學技術探討、實務操作與分組發表,提供參與民眾對濕地經營管理與再利用的理解與反思,有助於臺灣濕地經營管理對策與實務工作推動。
92-95年:開啟實踐行動
92年時,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指示內政部「完成重要濕地與珊瑚礁區域分布圖」,並「確立彰雲嘉南海岸為國家重要濕地」。依此,94年12月內政部劃設臺灣濕地及珊瑚礁分布範圍,開啟了濕地保育工作的推動。95年內政部營建署邀集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NGO團體,成立「國家重要濕地評選小組」,評選出75處「國家重要濕地」,並對重要生態關鍵地區加強保育與復育。
96-100年:確立政策新里程
延續前期成果,96年完成劃設75處「國家重要濕地」,並於「全國公園綠地會議」中,宣讀「臺灣濕地保育宣言」,指定97年為「臺灣濕地年」,揭開臺灣濕地保育與復育的新里程。其後,97年10月,與國際濕地科學家學會合作,共同舉辦「第一屆亞洲濕地大會」,發表「亞洲濕地臺北宣言」,而98年起,開始推動法制化作業,進行濕地保育法(原稱濕地法)草案先期研究,並推動「國家重要濕地生態環境調查及復育計畫」,透過獎補助形式擴大公共參與,培育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保護濕地之能量與動力。另一重要成果是100年起,以「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為指導,與行政院環保署、農委會林務局、經濟部水利署、教育部環保小組及各縣市政府共同推動濕地保育,作為推動濕地保育長期作業的後盾。
101-105年:完成法制化
102年6月18日,濕地保育法歷經數次審議後終獲三讀通過,參考國際間拉姆薩公約所定之國際濕地日,訂於104年2月2日為施行日,並於104年1月30日前完成公告其施行細則及9項子法,其中兩大重點為《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確保濕地保育與開發利用、公民參與之平衡。依據本法有關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規定,歷經數年的調查、規劃及審議作業,105年12月核定公告第一個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大坡池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
106年迄今:公告國家綱領、保育利用計畫及再評定結果
106年3月行政院備查《國家濕地保育綱領》,建立全國濕地保育最高指導原則,確立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107年舉辦「2018國家濕地大會」,發表107臺北濕地宣言,與國際濕地保育組織代表、專家學者共同呼籲依《聯合國2030永續發展目標(SDGs)》及《里山倡議》精神;110年舉辦「2021國際濕地大會」與國際濕地科學家學會(SWS)簽署「2022-2027年濕地保育(RSPA)合作備忘錄」,強化濕地跨域與國際交流合作,提升我國濕地保育形象。
111年於高雄都會公園辦理「2022濕地日—療癒濕地-從山林、都會到海洋·濕地的無限可能」,調適及紓解民眾在防疫過程的心理壓力,並為後疫情時代的健康生活預作準備,同時也能重新認識臺灣濕地資源與相關知識;另為掌握委任(辦)機關管理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的品質,透過初審、複審及評鑑委員會現地評鑑等方式,執行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考核作業,以利持續推動並落實重要濕地經營管理工作;重要成果彙整如下111年度列表。
電子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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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大事紀
日期: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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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濕地保育
至民國85年,確立每年2月2日為世界濕地日,此行動目的為提醒各界重視並關懷濕地的現況,而目前在世界上已超過50個國家在濕地紀念日舉辦各種型態的活動,例如演講、 出外遊行、社區清潔活動、廣播電視報導等。
107年,首度發表「全球濕地展望」報告(Global Wetland Outlook),明確指出濕地快速消失的事實,自民國59年以來,因乾旱、污染、入侵物種、不永續利用、受破壞的水流狀態、氣候變遷等原因,全球已損失35%的濕地,伴隨著棲息其中的動植物也陷入嚴重的生存、瀕臨絕種危機,因此,推動濕地保育及明智利用將是減緩濕地流失的核心。並且,提出此關鍵工作包括:1.聯合濕地保護地區之網絡、2.整合濕地於發展計畫的規劃及執行過程、3.強化法律及政策安排、4.執行拉姆薩公約的指導、5.提供經濟及財務誘因予社區及企業、6.確保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參與、7.促使國家盤點、監測濕地範圍,期望各國能更加投入濕地保育工作。
111年濕地公約(拉姆薩公約)第14屆締約方大會正式通過武漢宣言,並指出儘管已指定2466個國際重要濕地,認定43個濕地城市,發起19項區域倡議,但全球自然濕地面積仍然減少了35%,呼籲以強烈意願和實際行動,促進各類濕地的保護、修復、管理以及合理和可持續利用的立法和執法等行動,為維護濕地生態系統服務做出努力。
二、我國濕地保育
98至99年期間,補助各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大專校院及社區與相關團體辦理國家重要濕地巡守、環境教育及地景復育工程等,獲得各界的參與及支持,持續透過濕地保育行動計畫鼓勵社會各界參與,作為推動濕地長期作業的後盾。最重要一項成果為推動濕地保育法施行:濕地保育法甫於102年6月18日通過三讀,於102年7月3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01號令制定公布。在總統公布濕地保育法之後,行政院參考國際間拉姆薩公約所訂定之國際濕地日,訂於104年2月2日為我國濕地保育法施行之日。
111年營建署持續進行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濕地保育補助計畫,核定關山人工、半屏湖及林園人工,共3處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並與國際濕地保育組織「國際濕地科學家學會(Society of Wetland Scientists,SWS)」及國內簽定濕地保育部會合作協議六大部會辦理「2022濕地科研講座暨第4屆臺灣濕地種子營」,其中包含「濕地科研講座」及「濕地種子學員培訓工作坊」,透過主題式、聚焦式的科學技術探討、實務操作與分組發表,提供參與民眾對濕地經營管理與再利用的理解與反思,有助於臺灣濕地經營管理對策與實務工作推動。
92年時,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指示內政部「完成重要濕地與珊瑚礁區域分布圖」,並「確立彰雲嘉南海岸為國家重要濕地」。依此,94年12月內政部劃設臺灣濕地及珊瑚礁分布範圍,開啟了濕地保育工作的推動。95年內政部營建署邀集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NGO團體,成立「國家重要濕地評選小組」,評選出75處「國家重要濕地」,並對重要生態關鍵地區加強保育與復育。
96-100年:確立政策新里程
延續前期成果,96年完成劃設75處「國家重要濕地」,並於「全國公園綠地會議」中,宣讀「臺灣濕地保育宣言」,指定97年為「臺灣濕地年」,揭開臺灣濕地保育與復育的新里程。其後,97年10月,與國際濕地科學家學會合作,共同舉辦「第一屆亞洲濕地大會」,發表「亞洲濕地臺北宣言」,而98年起,開始推動法制化作業,進行濕地保育法(原稱濕地法)草案先期研究,並推動「國家重要濕地生態環境調查及復育計畫」,透過獎補助形式擴大公共參與,培育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保護濕地之能量與動力。另一重要成果是100年起,以「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為指導,與行政院環保署、農委會林務局、經濟部水利署、教育部環保小組及各縣市政府共同推動濕地保育,作為推動濕地保育長期作業的後盾。
101-105年:完成法制化
102年6月18日,濕地保育法歷經數次審議後終獲三讀通過,參考國際間拉姆薩公約所定之國際濕地日,訂於104年2月2日為施行日,並於104年1月30日前完成公告其施行細則及9項子法,其中兩大重點為《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確保濕地保育與開發利用、公民參與之平衡。依據本法有關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規定,歷經數年的調查、規劃及審議作業,105年12月核定公告第一個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大坡池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
106年迄今:公告國家綱領、保育利用計畫及再評定結果
106年3月行政院備查《國家濕地保育綱領》,建立全國濕地保育最高指導原則,確立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107年舉辦「2018國家濕地大會」,發表107臺北濕地宣言,與國際濕地保育組織代表、專家學者共同呼籲依《聯合國2030永續發展目標(SDGs)》及《里山倡議》精神;110年舉辦「2021國際濕地大會」與國際濕地科學家學會(SWS)簽署「2022-2027年濕地保育(RSPA)合作備忘錄」,強化濕地跨域與國際交流合作,提升我國濕地保育形象。
111年於高雄都會公園辦理「2022濕地日—療癒濕地-從山林、都會到海洋·濕地的無限可能」,調適及紓解民眾在防疫過程的心理壓力,並為後疫情時代的健康生活預作準備,同時也能重新認識臺灣濕地資源與相關知識;另為掌握委任(辦)機關管理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的品質,透過初審、複審及評鑑委員會現地評鑑等方式,執行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考核作業,以利持續推動並落實重要濕地經營管理工作;重要成果彙整如下111年度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