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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政策推動情形
推動歷程
民國85年:國內開始關注濕地保育議題
民國92-96年:行政院永續會指示劃設國家重要濕地及珊瑚礁分佈圖,公佈國家重要濕地
民國98年:草擬「濕地法」及「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民國100年:實施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
民國102年:「濕地保育法」於102年7月3日經總統公布
民國104年:104年2月2日濕地保育法及9項子法同步施行
民國106年:國家濕地保育綱領於106年3月31日報行政院備查,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保育策略與機制
立法重點
延續拉姆薩公約精神,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考量該濕地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評定其等級,並以「明智利用」為核心精神,不同於以往保育法律嚴格禁止與限制,就不同特性濕地、尊重民眾既有權利,以保育利用計畫因地制宜訂定管理策略,強調重要濕地範圍內允許從來之現況使用,並採取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機制,在民眾權益、地方發展及環境保育之間尋求平衡點。
重要濕地明智利用
濕地保育法第4條
明智利用:指在濕地生態承載範圍內,以兼容並蓄方式使用濕地資源,維持質及量於穩定狀態下,對其生物資源、水資源與土地予以適時、適地、適量及適性之永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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