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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政策推動情形
濕地標章法規依據
為落實「濕地保育法」第32條:「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
濕地標章係運用於核發重要濕地生產、生態旅遊、觀光休閒遊憩等事業等濕地保育識別系統及其他行政應用。
濕地標章精神
濕地為大地糧倉,維繫無數生物之食物與棲所,人類的米、魚及鹽等食物都來自濕地,當我們保護濕地的同時也保護人類與生物的未來。濕地保育法第32 條明定「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針對環境教育、生態旅遊、農漁產品、文創產業及其他對濕地環境友善的產業核發標章,推廣濕地保育及增進地方收益。濕地標章係證明濕地生產的產品符合友善環境與明智利用的精神,茲證明其所生產、經營或提供之濕地產品或服務符合「濕地保育法」。